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官劉建利
- 法定代理人吳燕玲
- 上訴人被告 松山營造有限公司法人、與海恋海事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5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松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燕玲 上訴人與海恋海事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3 年度建字第5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63,1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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