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52號原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蔡宗憲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淑靜律師 被 告 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伯仁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擴張請求,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31,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192 元,扣除原繳納之144,088 元,尚應補繳16,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