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52號原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蔡宗憲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淑靜律師 被 告 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伯仁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擴張聲明,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08,962元,應繳裁判費160,808 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60,808 元外,尚應補繳616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