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52號上訴人即原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蔡宗憲 送達代收人 楊申田律師 被上訴人即被告 京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伯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 年度建字第5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08, 9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1,2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宛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