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立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5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立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度建字第5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76,41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顏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