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5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立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秀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度建字第57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76,41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