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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6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68號

原告
富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娥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律師
被告
銘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榮進
訴訟代理人
陳文卿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8 月2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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