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高瑞聰
- 法定代理人董榮進
- 上訴人銘登營造有限公司法人、被告銘登營造有限公司法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68號上 訴 人 銘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榮進 上訴人即被告銘登營造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上訴人就本訴部份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66,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759元;就反訴部份之上訴利益為 2,018,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4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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