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陳宛榆
- 法定代理人張雨靜、吳燕玲
- 原告宬毅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松山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71號原 告 宬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雨靜 訴訟代理人 張文軒 韓明義 被 告 松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燕玲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0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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