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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8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張俊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82號

原告
新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為興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文松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被告
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束崇萬
訴訟代理人
曾冠棋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俊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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