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82號
- 原告
- 新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為興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文松
- 訴訟代理人
- 蔡祥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晉祐律師
- 被告
- 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束崇萬
- 訴訟代理人
- 曾冠棋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