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海商字第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海商字第13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瑞邦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旺根
- 訴訟代理人
- 盧俊佐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建華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丕和
- 訴訟代理人
- 許志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海商字第1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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