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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海商字第18號

給付貨櫃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海商字第18號

上訴人
即 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楊金昌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台灣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OOCL(TAIWAN)Co;Ltd)
法定代理人
徐志華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
被告
(Orient Overseas Contaner Line Ltd.)
法定代理人
姚尔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櫃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5,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0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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