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海商字第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海商字第18號
- 上訴人
- 即 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楊金昌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台灣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OOCL(TAIWAN)Co;Ltd)
- 法定代理人
- 徐志華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東方海外貨櫃航運有限公司
- 被告
- (Orient Overseas Contaner Line Ltd.)
- 法定代理人
- 姚尔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櫃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5,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0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