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海商字第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海商字第5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臺灣盛昌國際水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文韻
- 送達代收人
- 陳依伶律師
- 送達代收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美商美國總統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家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美國總統輪船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美金33,485元(依起訴時美金與新臺幣折
算標準為1:29.615,折合新臺幣為991,658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