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02號聲 請 人 林瑞彬 代 理 人 凌進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甲○○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向臺灣土地銀行申請前置協商,因該筆債務為保證債務,無法納入前置協商,爰聲請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本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及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卷第8 頁至第12頁)、債權人清冊(卷第14頁)、臺灣土地銀行總債消字第0000000000號函(卷第15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卷第31頁至第35頁)、戶籍謄本(卷第36頁至第28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39頁至第40頁)、在職證明書(卷第41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0 年至101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42頁至第56頁)、102 年度扣繳憑單(卷第57頁)、薪資單(卷第58頁至第60頁)、低收入戶證明書(卷第61頁)、高雄市政府103 年1 月6 日高市府都發住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卷第62頁至第63頁)、郵政存簿儲金簿(卷第64頁至第66頁)、房屋租賃契約書(卷第88頁至第89頁)、執行命令(卷第90頁至第91頁)在卷足憑,堪信屬實。 ㈡次查,聲請人於100 年至101 年度稅後所得為412,694 元、413,484 元,平均每月所得34,391元、34,457元,名下無財產,有上開所得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可考。又聲請人於97年3 月3 日任職於杰鑫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其102 年1 月至103 年4 月薪資明細,扣除勞保費,每月薪資為33,018元、30,330元、32,666元、33,627元、35,083元、34,352元、36,010元、35,194元、34,095元、34,455元、33,024元、34,409元、29,166元、28,313元、33,868元、35,848元,平均每月薪資33,341元【計算式:(33,018+30,330+32,666+33,627+35,083+34,352+36,010+35,194+34,095+34,455+33,024+34,409+29,166+28,313+33,868+35,848)÷16=33,341,四捨五入】;另 領取紅利7,200 元、年終獎金52,800元、第四類低收入之春節慰問金3,000 元(有眷者),以1 年12個月平均計算,每月可領得5,250 元【計算式:(7,200 +52,800+3,000 )÷12=5,250 】,以上合計為38,591元(計算式: 33,341+5,250 =38,591),此有在職證明、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郵政存簿儲金簿、杰鑫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5 月杰行字第00000000號函所附薪資明細等在卷可證(卷第41頁、第42頁至第44頁、第66頁、第101 頁至第102 頁)。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以其每月平均收入38,591元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次查,聲請人自陳每月負擔三名子女林○閎、林○丞、林○富(分別為86年、87年、88年生,參卷第37頁戶籍謄本)之扶養費用4,000 元、4,000 元、2,000 元。又聲請人自陳前配偶李淑鈴有時會給予子女零用錢,其未提出前配偶李淑鈴不能扶養子女之相關證明,且父母有扶養未成年子女之義務,李淑鈴應與聲請人共同分擔扶養費,並審酌聲請人已負擔高額債務之際,其應負扶養義務之程度自有別於一般,而不能不顧及目前經濟能力,衡情以103 年度受扶養人免稅額85,000元計算,即每人每月7,083 元(計算式:85,000÷12=7,083 ,四捨五入),三名子女分別 有高中就學補助5,900 元、5,900 元、兒少扶助2,600 元,則聲請人每月負擔子女扶養費用應以3,425 元為基準【計算式:〔(7,083 -5,900 )×2 +(7,083 -2,600 )〕÷2 =3,425 ,四捨五入】。 ㈣再查,聲請人主張每月負擔母親黃麗紅之扶養費4,000 元。經查,黃麗紅係40年生,於100 年及101 年所得均為0 元,名下無財產(參卷第45頁至第47頁所得及財產清單),黃麗紅有不能維持生活之虞,有受扶養之必要。然除聲請人外,尚有一女,聲請人自陳胞妹得得負擔扶養義務,二人應共同分擔扶養義務。再者,聲請人現已負擔高額債務之際,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其應負扶養義務之程度,自有別於一般,而不能不顧及其目前經濟能力,衡情以103 年度受扶養人免稅額85,000元計算,即每人每月7,083 元(計算式:85,000÷12=7,083 ,四捨五入),則聲請 人每月負擔母親扶養費應以3,542 元為計算基準(計算式:7,083 ÷2 =3,542 ,四捨五入)。 ㈤聲請人雖主張每月需支付房租4,000 元(參卷第88頁至第89頁房屋租賃契約),惟查,聲請人每月已領取租金補助4,000 元,有高雄市政府103 年1 月6 日高市府都發住字第00000000000 號函、郵政存簿儲金簿在卷可稽(卷第62頁至第66頁),故不另計房屋費用。 ㈥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薪資38,591元,依103 年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890元計算聲請人必要支出,並加計三名子女、母親之扶養費用,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餘19,734元【計算式:38,591-(11,890+3,425 +3,542 )=19,734】,而臺灣土地銀行陳報結果(卷第103 頁至第108 頁),聲請人目前債務為3,494,906 元,以聲請人每月所餘19,734元逐年清償,尚需約177 個月(計算式:3,494,906 ÷19,734=177 ,四捨五入),即至少需近15 年始能清償完畢,聲請人主張已不能清償債務,應可採認。再者,聲請人為60年8 月生,近43歲,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仍有22年之工作年限,其任職於杰鑫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雖收入尚可,除個人生活必要支出外,尚需扶養三名子女、母親,並負擔高額債務及利息,足見聲請人並非一心欲循債務清理之程序以圖脫免債務之責任而無任何清償之誠意。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且無本條例第6 條第3 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在聲請人已依規定向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惟因該筆債務係保證債務,保證債務非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之「前置協商作業準則」作業範圍,致該筆債務未揭露於聯合中心前置協商債權人清冊,故無法納入「前置協商」作業(此有上開臺灣土地銀行總債消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佐),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尚屬有據而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45條第1 項、第1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民事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