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清字第52號聲 請 人 蔡曜燦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蔡曜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同條例第12條、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該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同條例第16條第1 項、第83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蔡曜燦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198 號裁定准予開始更生程序,惟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均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又依消債條例第6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更生方案應以債務人有履行可能為前提,是以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是否適於履行,應以債務人之現有收入為斷。聲請人現任職於川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據其提出102 年1月至12月薪資單,每月薪資換算平均每月收入為32,187 元,102年度年終獎金為87,532元,換算平均每月為7,294元,則聲請人每月至少可得收入應為39,481元(計算式:32,187+7,294=39,481 ),扣除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17,400元後,每月尚餘22,081元【計算式:39,481-17,400=22,081】可供清償,而聲請人提出每月7,600 元之更生方案,顯見聲請人有較高之清償能力卻不願盡力清償。是本院認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可決,亦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條、第64條規定之情形,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民事庭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梁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