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66號上 訴 人 林宜芳即沅新企業社 被 上訴 人 黃恳村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2 月26日本院岡山簡易庭102 年度岡簡字第000 號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上訴人於第二審將訴訟標的金額自新臺幣(下同)30萬元擴張為3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4,800 元,尚須補繳1,15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郭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