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301號上 訴 人 林德璋 訴訟代理人 王家鈺律師 複代理 人 曾清山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律師 黃君介律師 被上訴 人 晟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振宗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楊品輝 被上訴 人 林永豐 李志聖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品輝 前列晟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永豐、李志聖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品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徐彩芳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李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