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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1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謝文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318號

上訴人
緯泰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瀞慧
訴訟代理人
何偉贊
被上訴人
巨星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成
訴訟代理人
曾彥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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