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318號
- 上訴人
- 緯泰光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瀞慧
- 訴訟代理人
- 何偉贊
- 被上訴人
- 巨星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建成
- 訴訟代理人
- 曾彥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文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31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文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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