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7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372號
- 上訴人
- 晉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文緯
- 訴訟代理人
- 徐豐益律師
- 被上訴人
- 思高美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高皋
- 訴訟代理人
- 王伊忱律師
鄭美玲律師
楊宜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四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裕凱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372號
鄭美玲律師
楊宜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四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裕凱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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