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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72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林裕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372號

上訴人
晉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緯
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律師
被上訴人
思高美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高皋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鄭美玲律師

      楊宜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四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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