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62號
- 聲請人
- 王森榮律師
- 相對人
- 懋慶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辭任懋慶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律師非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法院指定之職務,律師法第22條定有明文,故聲請人具律師身分,其聲請辭任破產管理人職務,自應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原受鈞院選任為懋慶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懋慶公司)之破產管理人,惟聲請人現因海外事務繁忙,多數時間未在國內,恐對程序進行有所延宕,實難繼續擔任破產管理人一職,為維護破產人及債權人之利益,特聲請鈞院准許聲請人辭任職務云云。
三、查聲請人為執業律師,前經本院徵詢後,表示願意擔任本件破產管理事務,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見本院100年度破字第2 號第40頁),聲請人並於本院100 年度破字第2 號宣告破產事件經本院於100 年3 月16日選任為懋慶公司之破產管理人,聲請人既有意接受法院指定,應已評估可勝任破產管理人職務,且依首揭律師法第22條規定,律師兼具社會公益之色彩,其嗣後以其他海外事務繁忙為由聲請辭任,難認屬正當理由,自無准予辭任破產管理人之餘地。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本院解任破產管理人,核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