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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49號

解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吳芝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49號

聲請人
周慶順律師
相對人
久豐製網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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