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95號
- 聲請人
- 朱仁標
- 代理人
- 樓嘉君律師
- 相對人
- 信榮昌鍛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仁傳
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26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ㄧ、二記載內容均應刪除,「三」應更正為「一」、「四」應更正為「二」、「五」應更正為「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刪除。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