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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
    吳芝瑛
  • 法定代理人
    林郁蓁

  • 原告
    全棟電器開關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全棟電器開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提出關於本院103 年補字第52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已合法起訴之證明(例如:已補繳裁判費之證明),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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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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