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全棟電器開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郁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川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提出關於本院103 年補字第52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已合法起訴之證明(例如:已補繳裁判費之證明),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