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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00號

交付土石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00號

原告
威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政霖
原告
秀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烽
原告
宗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友道
原告
大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月忍
原告
石裕砂石行
法定代理人
黃秀勤
原告
石安水泥製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永
法定代理人
號原 告 海翔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鎮球
原告
永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秀靜
原告
大量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友道
被告
高雄雄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李賢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土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960,000元(即原告陳報之原告申購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2,8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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