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土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00號原 告 威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政霖 原 告 秀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烽 原 告 宗佑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友道 原 告 大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月忍 原 告 石裕砂石行 法定代理人 黃秀勤 原 告 石安水泥製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永 號原 告 海翔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鎮球 原 告 永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秀靜 原 告 大量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友道 被 告 高雄雄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李賢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土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960,000元(即原告陳報之原告申購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2,8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