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正股權比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35號原 告 洪盟哲 被 告 張瑞芳 原告與被告張瑞芳間更正股權比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被告應將原告及訴外人投資堃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堃盛公司)之股權比例按原始10分之2 更正回來,因原告未具體特定請求更正股份數,故以堃盛公司公司變更登記表登記股份總數500 萬股之10分之2 ,及每股金額新台幣(下同)10元為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000,000元【計算式:5,000,000 ×2/10×10=1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