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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99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99號

原告
陳瑞玉
被告
淘然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黃莉鈞
被告
鳳華山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祥
被告
土地銀行台東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怡ꆼ
被告
國有財產署台東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沈碧恕
被告
洪進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950,000 元【計算式:1,650,000 ×3 =4,95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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