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29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299號
- 原告
- 陳瑞玉
- 被告
- 淘然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黃莉鈞
- 被告
- 鳳華山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錦祥
- 被告
- 土地銀行台東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黃怡ꆼ
- 被告
- 國有財產署台東辦事處
- 法定代理人
- 沈碧恕
- 被告
- 洪進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950,000 元【計算式:1,650,000 ×3 =4,95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