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05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訴訟代理人
- 許玉佳
- 被告
- 福懋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李必鴻
- 被告
- 人
- 被告
- 童琴
陳建智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懋國際貿易股份有限
公司等4 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
告給付美金192,089.18元、117,708 元,爰以原告民國103 年6
月23日聲請支付命令時之美金兌換新臺幣賣出價為1 :30.04 ,
換算成新臺幣為(下同)9,306,307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為該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169元,扣除
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92,66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