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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0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05號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許玉佳
被告
福懋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李必鴻
被告
被告
童琴

      陳建智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懋國際貿易股份有限

公司等4 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

告給付美金192,089.18元、117,708 元,爰以原告民國103 年6

月23日聲請支付命令時之美金兌換新臺幣賣出價為1 :30.04 ,

換算成新臺幣為(下同)9,306,307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為該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169元,扣除

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92,66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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