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39號原 告 黃清恒 原告與被告郭世福即百立工程行等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93,3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 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3 年度救字第109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