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3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39號
- 原告
- 黃清恒
原告與被告郭世福即百立工程行等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93,3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
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3 年度救字第109 號),如
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
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
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