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4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4號
- 原 告
- 集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義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35,847 元,應繳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7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