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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4號
原   告
集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義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科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35,847 元,應繳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7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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