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8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86號
- 原告
- 安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垂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751,994 元,應繳裁判費67,9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7,42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