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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25號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25號

原告
郭玉如
訴訟代理人
孫嘉佑律師
被告
漢騰國際金銀珠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文郁
法定代理人
伍珮緹即伍巧蘭
法定代理人
詹誌康即詹志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3 年度救字第118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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