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25號
- 原告
- 郭玉如
- 訴訟代理人
- 孫嘉佑律師
- 被告
- 漢騰國際金銀珠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文郁
- 法定代理人
- 伍珮緹即伍巧蘭
- 法定代理人
- 詹誌康即詹志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3 年度救字第118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