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60號
- 原告
- 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金昌
- 被告
- 台灣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伯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櫃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6 只20呎貨櫃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55,250 元(即原告主張貨櫃之申報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0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