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櫃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60號原 告 聿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金昌 被 告 台灣東方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伯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櫃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6 只20呎貨櫃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55,250 元(即原告主張貨櫃之申報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0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