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換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7號聲 請 人 陳達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明 代 理 人 薛西全律師 劉妍孝律師 楊聖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換檢查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仲裁法第52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