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8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84號
- 原告
- 新鴻全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陳玉霞
- 訴訟代理人
- 鍾義律師
- 被告
-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翠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第2 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9,512,992元、5,442,100 元,第3 項請求塗銷坐落彰化縣溪州鄉○○段000 地號土地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為5,000,000 元之抵押權設定登記,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0,000 元。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核定為89,955,092元(計算式:79,512,992元+5,442,100 元+5,000,000 元=89,955,0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3,6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