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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84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84號

原告
新鴻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陳玉霞
訴訟代理人
鍾義律師
被告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第2 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9,512,992元、5,442,100 元,第3 項請求塗銷坐落彰化縣溪州鄉○○段000 地號土地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為5,000,000 元之抵押權設定登記,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0,000 元。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核定為89,955,092元(計算式:79,512,992元+5,442,100 元+5,000,000 元=89,955,0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3,6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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