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90號原 告 翁莉宜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原告與被告傲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7,1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3年度救字第136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