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1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714號
- 原告
- 北大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詠霖
原告與被告虹達開發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26,0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2,585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