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5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5號
- 原 告
- 賓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慶章
- 原告與被告台船防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 2,298,3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 249
-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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