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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5號
原   告
賓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慶章
原告與被告台船防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298,34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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