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68號
- 原告
- 黃添發
- 訴訟代理人
- 林夙慧律師
原告與被告金泰順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42,7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惟其中請求被告給
付薪資547,029 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暫免徵收
裁判費二分之一即2,975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
103 年度救字第159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
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8,420元(計算式:11,39
5 元-2,975 元=8,42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