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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6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68號

原告
黃添發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律師

原告與被告金泰順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42,7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惟其中請求被告給

付薪資547,029 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暫免徵收

裁判費二分之一即2,975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

103 年度救字第159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

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8,420元(計算式:11,39

5 元-2,975 元=8,42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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