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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4 日
  • 法官
    譚德周

  • 原告
    黃添發與被告金泰順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68號原   告 黃添發 訴訟代理人 林夙慧律師 原告與被告金泰順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2,7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惟其中請求被告給付薪資547,029 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即2,975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3 年度救字第159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8,420元(計算式:11,395 元-2,975 元=8,42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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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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