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8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89號原 告 雙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健郎 原告與被告虎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8,3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