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15號
- 原告
- 林世山
- 訴訟代理人
- 包喬凡律師、蘇淑華律師
原告與被告立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盛餘股份有限公司間職災補
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164,957 元(計算式:884,137 元+1,280,820
元=2,164,9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