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5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58號
- 原告
- 殷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義欣
- 訴訟代理人
- 柳柏帆律師
原告與被告肇盈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01,5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7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