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58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58號

原告
殷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義欣
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律師

原告與被告肇盈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601,5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7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