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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72號

返還定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72號

原告
三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宗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家田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ꆼ,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ꆼ併予補正。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00,000 元,應繳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370元。ꆼ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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