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容忍修繕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03號原 告 福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子超 被 告 宜欣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正信 上列當事人間容忍修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800元(即原告陳報所需之修繕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