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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03號

容忍修繕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03號

原告
福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子超
被告
宜欣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正信

上列當事人間容忍修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800元(即原告陳報所需之修繕費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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