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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65號

原告
洪彩玲

原告與被告中華正圓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2,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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