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8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81號
- 原告
- 張守杰
- 訴訟代理人
- 陳炳彰律師
原告與被告錦泓通運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2,
64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
現由本院103 年度救字第188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
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