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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4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419號

原告
高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俊豪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李協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1,150 元,應繳裁判費6,6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1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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