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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425號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425號

原告
頂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宏輝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喻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毅芬
被告
新進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吉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周孟麗
被告
被告
堯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新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貝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共同法定
代理人
張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2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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