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438號原 告 茂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聰 訴訟代理人 杜孟真律師 徐秉義律師 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南區工程處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