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42號原 告 龍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學藤 訴訟代理人 郭憲彰律師 被 告 上河國社區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 蔣赫 人 原告與被告上河國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登報道歉,以回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0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400 元外,尚應補繳3,000 元【計算式:5,400 +3,000 -5,400 = 3,0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