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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5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
    李怡諄
  • 法定代理人
    黃學藤、蔣赫

  • 原告
    龍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上河國社區管理委員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542號原   告 龍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學藤 訴訟代理人 郭憲彰律師 被   告 上河國社區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 蔣赫 人 原告與被告上河國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登報道歉,以回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0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400 元外,尚應補繳3,000 元【計算式:5,400 +3,000 -5,400 = 3,00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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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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