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
    譚德周

  • 當事人
    許志榮茂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09號原   告 許志榮 許瀞文 王淑芳 被   告 茂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福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查就訴之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3 年1 月10日、2 月5 日所召開之股東臨時會、股東常會之決議無效,核均屬財產權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各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合計3,300,000 元,另備位聲明請求請求撤銷前揭股東會決議,核與先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黃怡萱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