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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90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告
健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吉田
被告
八五海洋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經查,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0 號7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該房屋之103 年度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同)92,095,400元揆諸前引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2,09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2,480 元。至於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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