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90號
- 原告
- 健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吉田
- 被告
- 八五海洋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經查,原告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0 號7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該房屋之103 年度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同)92,095,400元揆諸前引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2,09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2,480 元。至於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